曲靖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曲靖市煤矿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1-9-5 10:42:34 阅读:
 
曲靖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曲靖市
煤矿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机关各科室、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规避安全风险,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现将《曲靖市煤矿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曲靖市煤矿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对风险的超前预控,规避安全风险,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风险预警防控是对煤矿生产系统和作业活动中的各种危险源进行预先辨识和排查,并结合煤矿自然条件、装备水平、安全现场管理等情况进行安全综合评估,采取分级、分类、预警、督办等合理可行的针对性措施进行消除或控制,使风险降低到可控程度的安全管理过程。
第三条  开展煤矿安全风险预警防控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方针的具体体现,是预测、预防、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对深入查找和剖析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事故风险因素,使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有效预防事故发生,构建科学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  对煤矿安全风险进行预警防控时,应遵循“合法性、系统性、综合性、科学性、适用性”的原则,按照规范的程序,对煤矿生产系统和作业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客观、细致、合理地分析评估,做到提前预警、科学防控、有效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  风险预警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风险预警的范围
(一)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检查督查,各级人大、政协对煤矿安全工作开展调研、调查、视察等活动,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安全检查、专项督查、执法活动、例行监管等工作时,发现并指出煤矿生产和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
(二)煤矿企业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采取自检自查、回返复查、阶段检查、日常管理等方式,查找出在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包括采、掘、机、运、通、防排水等)以及综合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有可能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
(三)其他需要纳入安全风险预警的事项。
第六条  风险预警的内容
在煤矿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分析、评估安全隐患的风险程度和可控程度,并遵从全面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和全过程原则,提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整改落实措施。
 
第三章  风险预警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认真做好风险预警前的准备工作。煤矿安全风险预警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开展并不断总结完善的预防和控制煤矿事故发生的重要工作。在进行风险预警前,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要结合安全工作实际,制定详尽的实施方案,明确风险预警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及方式,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努力形成长效机制。
第八条  深入辨识危险源和危险危害因素。煤矿安全风险预警是在深入排查安全隐患的基础上采取的针对性措施。要深入煤矿生产和建设一线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从生产条件以及现有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设计、安装、工作状态等技术方面,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措施贯彻执行情况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安全意识、风险辨识能力等方面,对存在的可能导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力求使辨识和预警防控工作客观、准确、全面。
第九条  正确对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不同的煤矿生产安全风险,要科学分析其成为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影响因素,准确评价可能影响的程度和防控级别,从政策、技术、管理等层面,采取召开会议、现场点评、交流探讨等不同的预防控制方法进行分析评估,确保预控措施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目的性。
第十条  提出可靠性安全对策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确定的在技术、管理、人员等方面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危害因素,提出相应的消除或弱化危险有害因素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组织编制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程措施和预警督办方案,指导煤矿生产和建设实践活动。对专业性较强、危害程度大、一时难以解决的风险评估事项,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抓好安全防控措施的贯彻落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风险点、原因分析、整改内容、防控措施等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安全隐患整改的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的防范控制措施传达到每个煤矿和有关从业人员,并确保在生产现场得到严格落实;各煤矿企业要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加强对整改措施的督促检查。对经风险评估付诸实施的防控措施,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监督、考核工作,形成预警、评估、落实、考核闭合管理,同时将预警督办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报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组织保障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煤矿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煤炭工业局成立以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纪委书记、各副局长、局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做好本辖区安全风险预警防控的措施制定、督促、检查、指导、评价等工作,以确保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体系能够有效的实施和运行。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是煤矿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制定考核奖惩措施,列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考评,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煤炭工业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煤矿企业负责人是煤矿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防控措施,细化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的原则抓好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不开展安全风险预警,或评估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工作失误,引发安全事故,给安全稳定局面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议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煤矿企业对下达的整改措施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律责令停产,并依法重处重罚,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造成重大影响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关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煤炭  安全  风险预控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赵书记,市政府岳市长、张副市长,省工信委、
省安监局、省煤监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
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民建曲靖市委,局领导。
                                          (共印40份)
曲靖市煤炭工业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1日印发

 
CopyRight: www.qjmt.gov.cn   版权所有:曲靖煤炭工业局、曲靖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